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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要求与欧盟就商用船舶补贴措施进行磋商
http://www.cdswj.gov.cn  2005-05-27  
    2003年9月3日,韩国要求就欧盟对商用船舶的补贴措施进行磋商(DS301)。在磋商请求中,韩国指出,欧盟及其成员国所提供的补贴措施违反了其在《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中的承诺,这些措施包括:
1、 欧盟的1177/2002号法令(“TDM”法令)和1540/98号法令以及欧盟成员国实施的法令,为船舶制造商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补贴。
2、 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或通过政府所有或政府控制的金融机构,对欧盟商用船舶的建造提供直接或间接补贴,方式包括 :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提供补贴、出口信贷、担保或税务暂缓等在运营方面的资助;重组资助;区域性资助及其他资本资助;研究和开发资助;环境保护资助及破产和倒闭资助。
以上这些补贴所涉及的国际商用船舶包括:散装货船、集装箱船、油轮、产品和化学品槽船、普通货船、冷藏船、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运输船、客船、游船、渡轮、渔船及其它非货运船(包括近海船舶)。
韩国指责欧盟的做法违反以下协定:
1、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条、第2条、第3条、第5条和第6条有关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的规定,对韩国造船业造成损害和严重侵害。
2、违反了GATT1994第1条和第3条,影响了造船业的竞争条件。
3、欧盟公布的TDM法令及其成员国的实施法令,实际上是为纠正所谓韩国违反补贴协定的行为而采取的单边行动,欧盟并没有通过多边争端解决程序,违反了DSU第23条,以及《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关于补救的规定。
本案是韩国针对欧盟向WTO起诉韩国对商用船舶进行补贴一案提起的反诉。
2003年6月13日,欧盟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递交了就韩国对商用船舶出口采取补贴措施要求设立专家组的请求(DS273)。欧盟在请求中指出:韩国政府建立国有进出口银行,特别许可其以优惠价格对韩国船舶出口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及船务先期贷款和预付款偿付担保;并且以债务免除、借款、免息以及债转股等方式向船舶出口企业提供法人重组补贴。以上这些措施属于专项性补贴和禁止性补贴,严重损害了欧盟利益,违反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3条以及第5条的有关规定。
2003年7月21日,欧盟诉韩国对商用船舶出口补贴案专家组成立。中国、美国、日本、挪威、墨西哥、中国台北作为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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